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基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巍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3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加穎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丹鳳分行111年2月25日461,917元ZD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