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35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縣○○鄉○○村○○路○段○○○○巷○
○○弄○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7月1日起將坐落於臺南
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之房屋出租予被
告甲○○,兩造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
被告自98年5月起即未繳納租金,經原告多次聯絡被告,被
告皆不加理會,故原告於98年7月1日以郵局存證信函作為催
告之意思表示,要求被告於收到存證信函之15日內聯絡原告
洽談後續事宜,然被告仍未出面,且供聯絡之手機號碼已暫
停使用,使原告無法聯絡被告處理相關事宜,為此依法請求
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鄉
○○村○○路○段○○○○巷○○弄○號房屋遷讓交付原告,並自
98年5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租金5,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房屋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
㈡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
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
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
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
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
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
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40條第1項、第2項及第
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自98年5月起即未依約支
付租金,而其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二個月以上之租額,經原
告於98年7月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不為支付,又以民事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意思表示之通知,而上
開書狀已於98年10月14日合法送達被告,有本院簡易庭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足認系爭租賃契約已合法終止,則原告依前
揭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為有理由。
㈢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
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台
上字第401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作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意思表示之通知,已如上述,而
被告於系爭租賃關係終止後,繼續占有系爭房屋,可能獲得
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應堪認定。準此,原
告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應於98年10月15日發生效力),被告
所積欠之租金額既已達2個月以上,則原告自得以本件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又租約既經
合法終止,原告自得依據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並給付自98年5月1日起至租約終止前即98年10月14
日止所積欠之租金,合計共47,500元(即5000元×9月+
5000元×1/2月=47,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自起訴
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10月15日起至遷讓交還系爭房屋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之不當得利金額,洵屬正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並給付所
積欠之租金47,500元,及自98年10月15日起至遷讓交還系爭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
1,440元)如主文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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