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 李阿琴 相對人茄苳王公廟法定代理人 朱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彰簡字第15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地政規費4,225元,共支出5,225元。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25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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