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簡字第1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按月於每月二十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伍拾元,及
自各該應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5月25日參加由原告擔任會首所
召集採外標制之互助會(下稱系爭合會,其會期、總會數、
每期會款、開標日期等,詳如附表二所示),每期會款新臺
幣(下同)10,000元,會期至97年10月25日止,共計30會,
被告參加1會,被告於95年6月25日、同年10月25日分別以
3,200元、3,500元各得標半會,得標金額分別為140,000
元、144,450元,被告於得標後每月應繳付會款13,350元,
且應於每月開標後3日內即每月28日前給付,詎被告自96年
8月28日起未依約給付會款,未到期之會款亦有屆期不履行
之虞,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依合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會款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00,250元,及自9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法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5月25日參加由原告擔任會首所召集
採外標制之系爭合會,被告參加1會,被告於95年6月25
日、同年10月25日分別以3,200元、3,500元各得標半會
,得標金額分別為140,000元、144,450元,被告於得標
後每月應繳付會款13,350元,被告自96年8月28日起未依
約給付會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會會單、匯款委託書
、計算明細表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會款,民法第709條之
7第1項定有明文;又履行期未到期前,被告有到期不履
行之虞,得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並有
明文。本件原告為會首召集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合會,被
告為已得標會員,被告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將各期應給
付之會款給付原告,惟被告自96年8月28日起未再給付會
款,已如前述,則算至本件97年6月3日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被告就系爭合會已有10期之會款已屆清償期,並堪認
被告就系爭合會自97年6月28日起至97年10月28日止共5
期之會款,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是原告除得請求已屆清
償期之會款即133,500元(計算式:13,350×10=133,500
)外,就未屆清償期之會款,亦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已屆期會款133,500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6月28
日起至97年10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給付原告13,350
元,及自各該應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
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
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明定
,本件原告之訴雖一部為無理由,惟本院衡諸原告請求無理
由部分,於原告全部請求所占比例極微,依上開明文,認應
由被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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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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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標日期│會款(新臺幣)│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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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8月25日│13,350元│96年8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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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9月25日│13,350元│96年9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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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年10月25日│13,350元│96年10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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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年11月25日│13,350元│96年11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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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年12月25日│13,350元│96年12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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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年1月25日│13,350元│97年1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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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年2月25日│13,350元│97年2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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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年3月25日│13,350元│97年3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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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年4月25日│13,350元│97年4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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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5月25日│13,350元│97年5月2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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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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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總會數│每期會款│開標日期│合會型態│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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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5月25日起│含會首共│10,000元│每月25日│外標制│
│至97年10月25日止│計30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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