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等2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94,368元,應徵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文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