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貳台、簽注單壹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壹張、六合彩帳單拾玖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06
0號被告張麗卿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傳真機、簽注單、六合彩開獎日期表、六合彩帳單等物,為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等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3406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傳真機2台、簽注單
1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1張、六合彩帳單19張,則為被告張麗卿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此外並有扣押物品清單2紙及現場查獲照片12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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