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 楊美華 )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898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
經本庭以書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9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月 17 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