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309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之利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究為何?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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