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劉邑紋

劉宇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被上訴人 林素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伊等 之父 劉得祺 (民國100年0月00日死亡)自85年至92年間陸續為伊等向國泰人壽投保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保險契約(下合稱A保險),伊等之母 陳碧卿 及胞兄 劉勲武 未得授權擅自於100年2月16日、3月4日向國泰人壽申請辦理A保險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林素櫻未向劉得祺及伊等確認是否有變更之意即於申請書上服務人員欄簽名並送件,國泰人壽嗣完成變更保險契約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陳碧卿事後未得伊等同意陸續將附表二「編號2、3、5、6(以劉邑紋為被保險人)」及「編號7、8、11(以劉宇峰為被保險人,編號11保險下稱B保險)」等保單向國泰人壽為質借依序共取得新臺幣(下同)78萬9,272元、63萬2,180元(質借情形如附表三所示),致伊等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以質借金額計算之損害。縱認伊等無權利受侵害,然A保險變更程序不合法而不生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變更無效。並聲明:㈠先位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劉邑紋78萬9,372元、劉宇峰63萬2,18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部分:確認附表一、二編號1至10所示A保險就①要保人、②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除編號7、10外)、③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編號10外)等之變更無效,及確認上開保險契約之原法律關係即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內容有效。

二、被上訴人則以:劉得祺100年初因罹患癌症,始提前申辦A保險內容變更,上訴人當時應有同意父母就該保險財產之安排,縱林素櫻未盡核對之責,亦未對上訴人造成損害,伊等無侵權行為。又陳碧卿事後以保單質借未還款與伊等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又A保險契約已因未繳保費或質借款超過價值準備金等事由終止或停效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先備位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就先位之訴為減縮,最終聲明為: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及判如上開聲明所示;被上訴人則答辯: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應有同意辦理A保險變更及A、B保險部分保單質借,該變更及質借均屬有效:

 1.經查,劉邑紋(75年次)、劉宇峰(68年次)之父母劉得祺、陳碧卿先後於100年0月00日、110年0月00日死亡。劉勲武為上訴人胞兄。 陳秀真陳彩秦 (原名為 陳祝恩 )與陳碧卿為姊妹關係。劉得祺生前以其為要保人,上訴人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投保A保險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內容。A保險復於100年2月16日、3月4日經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變更後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陳碧卿於101年1月30日曾以其為要保人,劉宇峰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投保B保險。陳碧卿嗣將附表二「編號2、3、5、6(以劉邑紋為被保險人)」及「編號7、8、11(以劉宇峰為被保險人)」等保單向國泰人壽為質借依序共取得78萬9,272元、63萬2,180元,質借情形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有戶籍謄本及保險單、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單借還款紀錄等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9至257頁、第327、329頁、原審卷一第23至116頁、第147至282頁、第353至469頁、原審卷二第87、89頁、本院卷第129至173頁、第239、24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7至180頁、第183頁、第247頁、第284頁),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2.上訴人主張上開保險變更未得其等及劉得祺同意,質借亦未得其等同意,固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以112年9月8日調科貳字第11203253010號函覆確認其上被保險人欄位「劉邑紋」、「劉宇峰」之簽名非上訴人之筆跡為證(見原審卷二第43至47頁、本院卷第79頁)。然查:

 ⑴劉得祺於98年間經檢查出罹患肝細胞癌,99年間已有多次住院治療之紀錄,於100年2月8日復因肝惡性腫瘤、肝硬化等病症入住花蓮慈濟醫院神經外科病房治療,100年3月28日移轉家醫科安寧病房,經醫生評估當時神智清楚,且可正常交談反應,復於100年5月26日出院等情,有陳碧卿於100年2月8日為劉得祺簽立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劉得祺病歷資料、花蓮慈濟醫院病情說明書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7頁、第79至86頁、本院卷第323、325頁),可見劉得祺於A保險申請變更日即100年2月16日、3月4日當時雖罹重病,但心智及表達能力均為正常。酌以劉得祺與陳碧卿為夫妻關係,劉宇峰已陳稱劉得祺那時候生病在住院,東西都是陳碧卿收起來保管(見本院卷第285頁),及上訴人及劉勲武均不諱言家中財產於陳碧卿生前為其在主導處理《見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該案下稱另案)民事卷二第177至178頁》,及A保險保費歷年之繳費紀錄顯示於劉得祺死亡前之96年間起即頻繁以陳碧卿姊妹陳秀真或陳祝恩開立之支票繳納(見原審卷二第149至162頁),劉得祺亦於不久之100年6月15日死亡,可見劉得祺因知悉罹患重症,為預為保險財務規劃,遂同意其妻陳碧卿辦理A保險要保人變更為己並持續安排處理繳納保費事宜,並非不合常情。

 ⑵上訴人固稱遲至陳碧卿110年間死亡時因林素櫻持A保險單要求上訴人簽名始知悉遭冒名之事(見本院卷第79頁),然而,要保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保險,其保單價值具財產價值,於要保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為要保人遺產而應列入遺產課稅。上訴人已表示對於自幼劉得祺有為其等投保A保險之事非常清楚(見本院卷第284、299頁),保險契約要保人死亡後依法本應辦理要保人變更,上訴人於劉得祺死亡時早已成年,理應知悉此事,依上訴人於另案一審時提出之100年7月25日核發之劉得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另案一審卷二第195頁)顯示其上無列載A保險之遺產,上訴人迄至陳碧卿死亡近10年之久持有該資料卻未為查證是否漏載或向國泰人壽表示要辦理A保險要保人變更程序,可徵上訴人於A保險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變更時已知悉並同意或予以追認,始長年未為任何質疑。

 ⑶上訴人再稱附表二編號1至6、8、9所示保險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劉勲武,與常情相違,且陳碧卿未經上訴人書面同意而以保單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79、81頁),然上訴人自幼均知悉有A保險存在,雖稱保險費於劉得祺生前為其繳納,其死後不知是誰繳(見本院卷第295頁),惟依上開保費繳納資料顯示陳碧卿早於96年間起即頻繁以其姊妹開立之支票繳納,陳碧卿於100年間變更為A保險之要保人並於101年間主動為劉宇峰投保B保險,嗣陸續臨櫃或委由業務員辦理如附表三之保單質借(見原審卷一第353至354頁)及繳納保費(見原審卷二第149至162頁,保險法第3條),足徵陳碧卿確實長期主導管理上訴人家中財務並處理保險費繳納事宜,及持保單質借款項運用,參依上訴人對於攸關A保險效力存否之保險費繳納問題長期漠不關心及表示不過問陳碧卿經手保險之事(見本院卷第79頁),及劉勲武陳稱A保險變更其不知情,其對於名下保險不是很清楚,都是陳碧卿在幫忙保。保險金匯入帳戶均由陳碧卿管理使用(見本院卷第262至263頁、另案二審卷三第7至8頁),及證人 林培加 於另案中陳稱:陳碧卿有表示要幫劉宇峰還卡債(見另案一審卷一第308頁、卷二第66頁),及劉邑紋稱陳碧卿有把中正路房租給我去繳貸款(見另案一審卷二第109頁)等情狀,可徵上訴人及劉勲武基於信賴而長期均授權其母即陳碧卿統一處理保險投保及變更、借貸事宜,陳碧卿若有借貸需求則會使用保單質借而為家中財務運用。劉勲武為陳碧卿之長子,亦為上訴人之兄,於陳碧卿死亡前,彼此關係未見有重大爭執或仇怨,上訴人依陳碧卿之指示而同意將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變更劉勲武,之後縱因生存年限期滿而有保險金收益,仍由陳碧卿取得統一運用,亦無悖常情。而上開保險書面資料即使非上訴人本人親簽於被保險人欄位,然其既有同意授權陳碧卿為全權處理包含要保人變更及質借之保險事項,陳碧卿嗣後辦理包括代理簽名在內之保險變更及質借,仍應認符合保險法第106條所揭示「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應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規定而為有效。

 3.承上,上訴人既已有全權授權陳碧卿辦理上開保險變更及質借事宜,陳碧卿於保險契約變更後即為要保人身分,其持以辦理上開質借,應屬合法有效。

 ㈡被上訴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並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上訴人雖主張林素櫻未向其等確認是否有變更之意即於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上服務人員欄簽名並送件,嗣後國泰人壽完成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更讓陳碧卿辦理質借款項,被上訴人所為已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其權利等語,然上訴人既有授權陳碧卿處理保險變更及質借事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縱使被上訴人當下未再直接向上訴人本人確認即完成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及同意辦理保單質借,亦難認有侵害上訴人任何權利,故上訴人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劉邑紋78萬9,372元、劉宇峰63萬2,180元,並無理由。

 ㈢上訴人備位主張A保險內容變更無效而請求確認回復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原法律關係內容有效,亦無理由:

  查A保險契約既已經上訴人授權陳碧卿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變更,故上訴人備位再請求確認變更無效而應回復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上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劉邑紋78萬9,372元及劉宇峰63萬2,180元等本息,備位請求確認A保險內容變更無效即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原法律關係內容有效,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本件應駁回其上訴。

貳、預備反訴部分:

  本件國泰人壽提起預備反訴,主張若本訴請求有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其聲明即上訴人於繼承陳碧卿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其142萬1,552元本息為裁判(見本院卷第247頁),係以本訴有理由為其反訴之停止條件。又本訴部分業經本院認定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已如前述,本院即無就預備反訴為裁判必要,附此敘明。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表一

編號

保險單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簽約日

保險始期

被保險人

要保人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5年2月1日

85年2月1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劉得祺

2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86年8月7日

86年8月8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劉得祺

3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8年9月9日

88年9月10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劉得祺

4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8年9月17日

88年9月18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劉得祺

5

0000000000

雙運年年終身壽險

91年11月21日

91年11月22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劉得祺

6

0000000000

312還本終身保險

91年11月21日

91年11月22日

劉邑紋

劉得祺

劉邑紋

劉得祺

劉得祺

7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85年1月31日

85年2月1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得祺

劉得祺

劉得祺

8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86年1月11日

86年1月11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得祺

劉得祺

劉得祺

9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88年9月21日

88年9月22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得祺

10

0000000000

達康101終身壽險

92年5月14日

92年5月15日

劉宇峰

劉得祺

劉宇峰

劉得祺

11

0000000000

守護平安終身保險

101年1月30日

101年3月22日

劉宇峰

陳碧卿

陳碧卿

陳碧卿

附表二

編號

保險單編號

契約名稱

申請變更日期

被保險人

要保人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無變更紀錄

劉勳武

陳碧卿

2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陳碧卿

3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陳碧卿

4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陳碧卿

5

0000000000

雙運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陳碧卿

6

0000000000

312還本終身保險

100年2月16日

劉邑紋

陳碧卿

劉勳武

陳碧卿

7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宇峰

陳碧卿

無變更紀錄

陳碧卿

8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宇峰

陳碧卿

劉勳武

陳碧卿

9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100年2月16日

劉宇峰

陳碧卿

劉勳武

陳碧卿

10

0000000000

達康101終身壽險

100年3月4日

劉宇峰

陳碧卿

無變更紀錄

11

0000000000

守護平安終身保險

無變更紀錄

附表三

編號

保險單編號

契約名稱

被保險人

要保人

質借日期及金額

1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2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3萬5,000元

2.101年2月14日質借4萬1,000元

3.104年1月29日質借5萬3,372元

3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4年1月29日質借3萬元

4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5

0000000000

雙運年年終身壽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5萬元

2.101年2月14日質借3萬7,000元

3.102年5月9日質借11萬2,000元

4.103年10月29日質借10萬1,000元

5.104年4月27日質借4萬5,000元

6.104年9月3日質借3萬9,000元

6

0000000000

312還本終身保險

劉邑紋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2萬4,000元

2.101年2月14日質借3萬2,000元

3.102年5月9日質借4萬3,000元

4.103年10月29日質借7萬元

5.104年4月27日質借1萬7,000元

6.104年9月3日質借2萬1,000元

7.105年5月12日質借3萬9,000元

上開編號2、3、5、6保險質借款項合計共78萬9,372元

7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4萬元

8

0000000000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100年5月25日質借6萬元

2.102年5月9日質借8萬8,180元

3.103年10月29日質借16萬7,000元

4.104年4月27日質借1萬9,000元

5.104年7月24日質借3萬9,000元

6.105年5月12日質借10萬1,000元

9

000000000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0

0000000000

達康101終身壽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1

0000000000

守護平安終身保險

劉宇峰

陳碧卿

1.103年5月26日質借4萬元

2.104年6月23日質借2萬9,000元

3.105年1月6日質借1萬3,000元

4.105年5月12日質借8,000元

5.105年11月16日質借1萬3,000元

6.106年6月13日質借1萬5,000元

上開編號7、8、11保險質借款項合計共63萬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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