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828地號土地面積為
158.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516元(6900×158.92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及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戶籍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第一、二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