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571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571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7105號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