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原告 張惠雯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 張正勲 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裁判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