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債權人真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人好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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