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
參加人 鄭縉元 上列參加人對原告 鄭莊容 與被告 施昌達 、 郭昭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