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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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25號聲請人 陳春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蘇柏安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且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須載明「為辦理被繼承人 蘇信雄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原同意書係記載辦理股票協議繼承)。
二、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