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聲請者,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萬元,聲
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而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補繳。
㈡補正土地附表,內容需載明土地坐落(含縣市○鄉鎮區○段○○段、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㈢補正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特約事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