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95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吳碧蘭
吳健忠 吳碧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碧蘭、吳健忠、吳碧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 吳黃 何玉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段○○○號6樓即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已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相對人吳碧蘭、吳健忠、吳碧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 吳澄欽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段○○○號6樓即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已於民國98年7月11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吳黃何玉 、吳澄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澄欽、吳黃何玉之債權人,吳澄欽、吳黃何玉分別於民國98年7月11日、104年12月11日死亡,惟吳澄欽、吳黃何玉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吳碧蘭、吳健忠、吳碧英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本院訴訟繫屬情形函、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吳澄欽、吳黃何玉死亡,其為吳澄欽、吳黃何玉之債權人,相對人吳碧蘭、吳健忠、吳碧英為吳黃何玉、吳澄欽之子女,而吳碧蘭、吳健忠、吳碧英並未拋棄繼承,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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