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訴緝字第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或由本院轄區殷實之人出具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後,乙○○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予以羈押,茲聲請人甲○○以被告之姐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其聲請於法相符,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保證金或由本院殷實之人出具同額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