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中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伍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中逵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16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99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0653公克)為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2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1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2月1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9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653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50號),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2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與所附著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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