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依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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