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9號

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相對人米德地產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 蔡建賢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余景登 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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