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明清

游美樺

一、㈠債務人林明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肆拾參

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明清、游美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明清、游美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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