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連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0年度聲沒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鞋子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連泰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鞋子1雙,經鑑定確係仿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鞋子1雙,經鑑定後,確屬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品,有商標權人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商品照片等件為憑。準此,扣案之鞋子1雙,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