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2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2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下同)19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債權人按年息18.25%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97年8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187,327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