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101年度執字第4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信雄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附表:受刑人黃信雄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0.07.20│100.09.21│├───────┼─────────────┼─────────────┤│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100年度偵字第23306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664號│101年度易字第276號││├───┼─────────────┼─────────────┤││判決│101.01.31│101.03.12│││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664號│101年度易字第276號││├───┼─────────────┼─────────────┤││確定│101.02.29│101.04.09│││日期│││├───┴───┼─────────────┼─────────────┤│附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59│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48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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