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債權人 靳愛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韻錡 (即 何文通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文通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或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