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41號債權人 李志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琇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游琇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明確之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公司簽立票據,惟台端係向個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