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78號原告 廖文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如莉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爰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另被告應一併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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