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王奕勛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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