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上字第4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