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文謙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6日12時9分許,騎乘腳踏車前往高雄市○○區○○○路○○○號「7-11」超商前,徒手竊取被害人 郭明錡 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置物箱內皮包(內有新臺幣400元、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機車行照、玉山銀行信用卡及高雄企銀金融卡),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開。經被害人發見皮包遭竊,並報警處理,警方調閱超商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7年4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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