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子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子永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626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開第一審判決業於113年1月8日送達於在法務部○○○○○○○○○○○之被告,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月18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13年4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2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