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79號聲請人 張楊麗雲 代理人 張正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趙林春江趙君峻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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