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甲○○
戊○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五六號假扣押裁定,就債權人乙○○、甲○○、戊○之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等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聲請鈞院裁定准供擔保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91年度裁全字第1756號),並具狀聲請假扣押之執行(91年度執全字第1304號),現因聲請人就本案訴訟已敗訴確定,已無續行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91年度裁全字第17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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