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有限清償責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 梁翠媚
梁粹凉 梁粹滿 梁佳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蕭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有限清償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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