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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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蔡聰偉 被告 劉信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