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9號聲請人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其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主張核定為新臺幣8,292,8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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