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5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9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貸款清償查詢單、
放款帳卡明細表、收息記錄、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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