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受訴訟告知人 皇龍第一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受訴訟告知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二)、3、(2)燈具部分第三列
中關於「54,16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15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