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受訴訟告知人 皇龍第一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受訴訟告知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二)、3、(2)燈具部分第三列
中關於「54,16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15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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