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天天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啟源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0,918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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