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8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駿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駿圖(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