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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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杜魏艷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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