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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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5號聲請人 曾信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正宗 、 陳麗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請求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是否有誤?(如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㈢確認聲請事項本票所載之約定「自發票日起按月利率百分
之六計予以強制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