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告 范氏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滄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宇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告 范氏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滄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