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4號債權人 王浩瀛 債務人 陳瀅丞 即 陳暉 和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振裕
一、債務人陳瀅丞即 陳暉和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瀅丞即陳暉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瀅丞即陳暉和、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瀅丞即陳暉和、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