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毓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車位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2,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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