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毓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車位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2,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