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連美君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雍程
林聖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簽立和解契約,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分期攤還,迄至民國110年5月20日,已屆期款項仍有220,000元未清償,未屆期部分為740,000元,聲明請求清償已屆期款項並依約分期清償未屆期部分。查未屆期部分不是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與屆期部分併為計算價額。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320元,尚應補繳8,1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