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1號原告 郭光行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占岸輪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4,522元(含資遣費291,333元、有給年休未休工資276,000元、退休金217,18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3元(計算式:8,590元×1/3=2,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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