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9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捌佰捌拾伍元。
(二)柒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捌佰捌拾元。
(三)參萬肆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參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