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9號債權人 林建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淑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之,並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如無約定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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